1995—2005年我国体育法制发展研究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体育法》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部体育法律,为全面规范和调整体育关系,保障和促进体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起坚实的法律基础。《体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新中国体育发展史上光辉的里程碑。十年来,我国的体育事业发展和体育法制建设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体育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回顾和总结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十年来的发展历程与工作成就,着眼于新时期我国体育法规体系和依法治体局面的进一步形成,对于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我国体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紧紧依赖并伴随于国家整个经济、社会和法制的发展乃至国际体育及其法制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与体育的迅速发展,使《体育法》应运而生。《体育法》颁布实施十年来的体育法制建设,同样与我国经济、社会、法制和体育的发展以及国际体育的法制化发展息息相关。
《体育法》的制定和实施,正处于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全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与迈进的新阶段。十年来,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我国体育不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在体育发展模式和管理体制的变革上进行了一系列探索与实践,形成了对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客观需求和有力促进。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后又将其载入宪法,2004年国务院又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推动下,体育领域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体,体育法制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和重大的成就。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括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内容,对发展体育事业、提高民族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展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中的体育,既需要包括体育法制在内的体育事业全面和谐地发展,又需要以更为完善的体育法制环境为必要保障,从而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搭建了新的发展平台。
我国体育事业蓬勃而迅速地发展,体育管理体制和体育社会化、产业化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转型和利益调整中各种体育关系的日益复杂,为北京奥运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都要求建立适应新时期体育发展的秩序状态和法治局面,不断从制度创新的层面形成加强体育法制的各种要求和内在动力。
我国体育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并积极参加国际体育交往与合作,需要不断完善体育法制保障。世界各国体育和国际体育中的法治化做法与经验,为加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和重要的借鉴。
《体育法》颁布十年来,体育法制建设的地位进一步提升,得到党和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成为新时期我国体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体育工作的重要日程。
在党和国家对体育工作各项重大部署中,越来越明确地将体育法制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对加强体育法制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将体育法制建设纳入国家社会事业和法制建设的整体发展轨道。
国家体育总局(原国家体委)作为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认真开展体育法制建设的各项工作,在不断提升法制建设在体育改革发展中重要地位的同时,召开全国体育法制工作会议,制定下发《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等多部文件,提出 “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工作方针,并采取多方面的工作措施予以落实和保障。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积极推动体育法制工作的开展,加强对体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对体育法制工作予以热情的支持,有特色地开展地方体育立法、执法活动。
随着体育与社会各方面联系的进一步密切和体育社会影响的日益扩大,体育法制建设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人们的体育权益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促成了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社会共识和良好环境。
《体育法》的制定,为进一步加强体育立法奠定了基础。十年来,我国抓紧进行《体育法》的配套立法,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全国性体育立法热潮,体育立法的领域不断扩展,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正在逐步形成基本覆盖各个体育领域多个方面、位阶层次丰富的体育法规体系。
面对《体育法》实施后大量的体育立法任务,为保证体育立法工作的开展和提高体育立法的质量,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加强对体育立法各环节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体育立法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水平。国家体育总局(原国家体委)为贯彻《立法法》专门发出实施文件,多次就体育立法制定专门的程序法规,编制阶段性体育立法规划或年度计划,2003年再次进行体育法规的清理,先后四次对体育法规汇编出版。
为解决体育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突出问题,国家层次的体育立法不断增多。2001年以来,国务院相继颁布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反兴奋剂条例》等体育行政法规,成为国务院体育立法最为集中的时期。同时,还有多部体育法规性文件出台,先后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体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的意见》、发布的《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转发的《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以及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
为实施《体育法》和体育行政法规,国家体育总局(原国家体委)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了体育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50余部。其内容主要有:一是有关体育综合性组织管理,包括体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部署、对体育组织的管理、体育项目管理、体育机关内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有关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包括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促进城乡体育与各类人群体育发展、体育锻炼与体质标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物质保障等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是有关竞技体育,包括竞技体育的总体规划、运动竞赛训练、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是有关体育科技教育与人才工作,包括体育科技工作、体育专业教育、体育专业技术人才等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五是有关体育市场与资金管理,包括体育产业与市场管理、体育经费与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六是有关对外体育交往工作,包括对外体育交往工作与活动管理、对体育外派人员的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体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都进行了地方体育立法,而且地方权力机关的体育立法不断增多。近几年有的地方又对立法较早的一些地方性体育法规和规章进行了修改。现有的地方体育法规绝大部分是在《体育法》颁布以后制定的。地方体育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地方体育条例、实施《体育法》、推进地方体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等方面的综合性地方体育法规和规章;地方全民健身条例、促进全民健身发展、加强全民健身等方面有关全民健身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关体育场地设施综合性管理或分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关体育市场与经营综合性管理或分类管理以及某项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某类体育活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关体育竞赛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体育人才管理方面的地方规章。
各级、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体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和体育执法工作,不断健全体育法规的实施机制,提高体育行政执法水平,制止和纠正体育违法行为,保障和促进了体育事业的发展。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和体育法制建设的日益加强,体育执法与监督工作被越来越地地列入各级国家政权机构和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内容。为推动《体育法》的贯彻执行,全国教科文卫委员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先后于1996年9月、1997年5月、1997年12月、2000年11月、2001年12月、 2003年11月和2004年10月,多次组织力量,分别对浙江、福建、江西、云南、广西、北京、湖南、四川、辽宁等省、区、市进行《体育法》的执法调研和执法检查。国家多次强调体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日益明确自身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单独或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了各种体育法规的综合或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执法工作力度不断加大。通过多年来体育行政执法工作的努力和取得的实际效果,体育行政部门的执法地位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职能得以强化。
各地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行政执法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高度重视体育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了各类体育执法制度。同时,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普遍建立了体育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和解决了一些体育复议纠纷,并注重加强体育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组织体育行政人员参加行政执法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不断提高体育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积极做好体育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根据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国务院确认了保留的体育行政许可项目和非审批项目,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了专门的实施性文件。各地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和国务院、当地政府的要求,对原有的体育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积极采取多种措施,确保《行政许可法》在体育系统的贯彻落实。
十年来,通过《体育法》宣传贯彻和各种体育执法与监督检查工作,《体育法》与其他体育法规的实施产生了积极的效果。特别是在有关体育场地设施保护、体育市场监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反兴奋剂等方面,体育行政执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十年来,随着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和体育工作者法制观念与维权意识的增长,司法介入体育领域的必要性日益凸现,运用诉讼方式解决体育纠纷的做法逐渐增多,国家司法活动对保障《体育法》和其他体育法规的实施、维护和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体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种形式的体育法制宣传教育日益广泛活跃地开展,坚持依法治体、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体育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995年《体育法》颁布后,全国掀起了学习宣传《体育法》的热潮,16个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联合通知》,原国家体委召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体育法》的动员大会。各地也普遍开展了各种较大声势的宣传活动,20多个省下发了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体育法》的专门文件。十年来,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单独或联合开展了体育法施行周年纪念日、体育法知识竞赛、体育法有奖征文等多样化的体育法制宣传活动,形成了越来越浓郁的体育法制宣传氛围。
十年来,根据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在第三、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实施的过程中,各级体育部门制定规划,健全组织,积极开展体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体育法制环境。根据体育普法的需要,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编写了《体育法规知识读本》、《运动员法律手册》等专用教材和有关体育行政法规释义。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将体育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议程,在各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学习和法制讲座,有效提高了体育工作队伍的法律素质。
在体育与法律逐渐紧密融合的过程中,体育法制也通过媒体的广泛传播,产生了更加深远的影响,新闻媒体对体育法制宣传的各种栏目、节目日益增多,网络信息中有关体育法制方面的内容也不断增加,在社会公众对《体育法》的了解和形成体育法制传播热点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十年来,体育法制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不断提出理论创新的要求,很多学者将学术视角投向体育法制研究领域,使我国的体育法学呈现出可喜的发展态势,并在促进体育实际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在对体育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中,日益重视体育法制理论建设和体育法学研究工作。1997年体育学被列入国家社会科学一级学科,体育法学成为其下的二级学科,教育部也确定体育法学作为体育专业的正式课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项目资助多项体育法学研究课题,国家体育总局和一些院校积极组织体育法学研讨活动,越来越多的学者投入体育法学研究,一些院校成立体育法学研究机构,2003年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正式成立,强化了体育法学研究的组织保证。
我国的体育法学研究紧贴时代发展脉搏,服务体育法制建设实践,在著作与教材的编写、科研立项、发表论文、研讨交流活动的开展以及体育法学人才培养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果。研究成果呈逐年增多之势,十年来发表的论文是前十年总数的10倍。
主要包括体育法学和体育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关于《体育法》的相关研究、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各种研究、若干体育问题的法学理论研究、关于外国体育法和比较体育法以及奥林匹克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等。
十年来,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不断适应形势发展和事业需要,迈出了新的步伐,取得了可喜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进一步加强与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十年来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主要概括为:坚持体育法制建设与国家法制建设相适应;坚持体育法制建设与体育改革发展相一致;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体育权利;坚持全面、系统、协调地推进体育法制建设;坚持调动和依靠各方力量,整体地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坚持在比较、学习和创新中推进体育法制的发展;
主要表现为:体育法制建设将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中的体育发挥更大的作用,体育事业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将更加凸显体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地位,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贯彻将促进我国体育更好地步入国家法制一体化轨道,扩大开放和办好奥运会需要我国体育更加主动地融入国际体育法制化潮流,我国国情和体育发展与法制建设的现状,决定了体育法制建设的任务还相当繁重。
要通过体育法制工作的努力,不断将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到2010年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在体育领域普遍贯彻,初步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现代体育发展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为核心、结构合理、衔接配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育法规体系以及相应的体育执法与监督体系和体育法律服务体系,体育管理部门的法制调控能力进一步增强,体育队伍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全社会的体育法制环境逐步改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体育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完美体育官方网站,将体育事业进一步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基本形成依法治体的工作局面。
为此,当前要重点抓好的工作任务主要是:精心组织和完成《体育法》的修改工作;大力推进体育配套立法的步伐;逐步完善规范化的体育执法与检查监督机制;努力探索多样化的体育法律服务途径。
要切实加强对体育法制工作的领导;加强与、政府、司法等国家机构进行协调配合,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强化体育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更加广泛地开展体育法制的宣传教育;深入进行体育法制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积极开展体育法制建设的国际交流。
面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体育法制工作还有很多事情要做,有很长的路要走,任重而道远。十年来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发展进步和对体育改革起到的重要作用,更进一步坚定了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加速推进体育法制建设发展的信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体育事业的更大发展,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发展必将呈现更加辉煌的前景。